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宽甸县人民检察院   许凤学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当前,邪教组织呈现出活动范围大,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员成分复杂等特点,波及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给城市、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危害和隐患。自我国政府依次、依法取缔“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邪教组织反人类、伪科学的本质已有了清醒地辨别和认知,但近些年来,邪教组织的并未根除,仍以秘密的形式进行发展和传播。以司法手段处理处理邪教类案件,应当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严格惩处少数、骨干成员,做到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受蒙骗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群众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慎用强制措施,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类犯罪。

(一)邪教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至今,我院共办理邪教组织类案件5件9人,其中法轮功案件2件3人,门徒会案件3件6人。以上9人均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准逮捕,截止至2016年6月,有5人被做出有罪判决,4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从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宽甸地区邪教组织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的严密性。为加强管理,邪教组织建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以内部教规规范和约束教徒的行为。宽甸地区门徒会组织有三级管理体系,分别是宽甸地区小分会点执事、教会点执事、普通信众,由上而下分级管理,宽甸地区小分会点三个执事,受上级管理在宽甸管理和发展门徒会成员,每个教会点管理10个信众,定期学习聚会学习门徒会的道理和见证,通过亲传亲、友传友的方式发展门徒会成员,遍及宽甸镇、杨木川镇、下露河镇等十余个乡镇,涉及城市、农村人员500余人。

二是精神的控制性。邪教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灌输邪说、宣讲教义逐步使信徒从思想上、行动上与社会脱节,从而使其丧失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并用隐形的暴力控制试图脱离邪教的信徒。宽甸地区法轮功、门徒会通过散发内部教义、召集信徒学习、举行祷告仪式等方法愚化信众,门徒会更是宣扬世界末日,造成信徒心里恐慌,强化服从意识。法轮功更是通过暴力等手段打压、打击脱教、退教的行为,部分涉嫌犯罪的法轮功人员因害怕遭受邪教组织的打击报复,在诉讼期间不敢讲出上线及内幕。

三是活动的隐秘性。邪教组织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体现在表面上为了实现信徒的美好愿望,实质上通过迷信学说宣扬反人类、反科学的邪说。宽甸地区门徒会组织初期宣扬家庭和睦,亲邻友爱,但实际上披着宗教的外衣,掩盖其邪教的事实。

四是目的的敛财性。攫取金钱利益是邪教组织罪本质的目的,也是维持和发展邪教组织的基础。宽甸地区法轮功成员散发光盘、传单等宣传品等行为的目的是赚取金钱利益,门徒会成员主动上交的“慈惠”则是上级敛财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司法手段对邪教犯罪的打击效果

近几年,宽甸各部门通过加大反邪教组织的宣传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由于宽甸地区经济欠发达致使敛财机会少,地区相对封闭使得邪教传播途径窄等原因,宽甸地区的邪教组织呈现出种类少、规模小、发展程度低等特点,因而进入到诉讼视野案件不多。邪教人员被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后,呈现出以下特点:

从思想动态上看,法轮功组织人员思想较为顽固,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能认识到法轮功的本质和危害。门徒会组织人员则不同,能够积极认罪、悔罪。

从行为方式上看,邪教组织人员通过亲传亲、友传友的方式发展身边人员加入邪教组织,门徒会还定期组织秘密集会,传播邪教内容。尚未实施公开对抗执法部门、侵害公私财产等犯罪行为,也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看,门徒会骨干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原组织结构基本被摧毁,原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司法手段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宽甸地区法轮功组织由于零散的特点,其效果范围较小,司法手段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邪教犯罪预防和管控要点分析

基于邪教类犯罪的特点和司法手段的后果,司法实践应中有针对性展开审查策略,结合法律规定和形势政策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要重点收集和审查证明教主、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实施邪教活动的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准确、及时搜查、勘验现场,扣押邪教物品,如成员名册、邪教标识、宣传册、录像影音制品、账目等。讯问和讯问相关证人邪教的发展过程,聚会和学习的时间、地点,祷告形式教义内容,了解骨干的活动特点和信徒的精神状态。固定和完善邪教行为后果的证据,了解被害人受伤、死亡的时间、地点,出具鉴定意见,起获犯罪工具,对于重大案件要现场录音录像。要积极收集和固定教会骨干分子欺诈、敛财的证据,查清支出费用和收入来源,以及通过邪教活动违法所得的投资、经营情况。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除了要注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更要注重提取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到一切定罪、量刑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增强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效果。

二是强化教育意识,坚持区别对待,团结和挽救大多数,依法严厉打击少数。要突出重点,依法严惩邪教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利用者、积极参加者,坚持把不明真相、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群众与少数非法目的的骨干分子区别开来,通过打击骨干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加大宣传和教育关于邪教犯罪的形式和特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播放典型案例,既要让群众认清邪教的本质,也要让群众了解从事邪教活动的后果。增强打击邪教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是强化配合意识,坚持党委领导,部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邪教类案件与其他犯罪不同,社会危险性大、量刑起点高,证据收集难度大。因此邪教案件的办理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侦查机关对邪教类案件加强侦破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以及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方面有争议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那个提前介入,应当本着追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确保案件法律适用准确,取证程序合法,保障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快捕、快诉、快审的程序,以实现对邪教类犯罪及时、准确打击,震慑邪教类犯罪行为。增强打击邪教犯罪的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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