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亲情保护
 

近年来,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挽救失足青少年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职能抓维权、延伸帮教抓预防,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被评为省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

建立未检队伍,明确预防帮教挽救的工作重心。针对未成年犯罪对抗性强的特点,该院成立以熟悉未成年案件的公诉科副科长为组长,以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年轻业务骨干为组员的未成年案件办案组,将未成年心理辅导理论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摸索出以预防帮教挽救为重心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凸显司法人性关怀。

转变执法模式,创立特别刑事检察工作程序。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创立了两个特别程序。一是调查程序,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成长经历、家庭监护等情况的全面调查,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在提起公诉时将调查情况一并提交审判机关,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困难、没有辩护人的,积极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感化程序,为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的紧张、焦虑情绪,在不影响案件侦查与羁押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争取监管机关的配合,适时安排家长与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人“亲情会见”,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茫然与恐惧,化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审查的情绪。

    发挥监督职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对轻伤害、盗窃数额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结合案发原因、认罪悔罪表现,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为涉罪未成年人宽缓处理创造条件。2014年,组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为在校高三学生,即将面临高考,公安机关移送时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一定是和司法机关有关系,声称要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即将面临高考且为初犯,如果起诉势必影响他们一生前途,简单的不起诉处理则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家属上访。承办人通过约谈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调解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两名高三学生顺利通过了高考。

2015年,在办理在校生李某、孔某、张某、张某四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对李某、孔某判处实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认为该案当属判缓刑情形,遂提出抗诉并得到上级院的支持,现中级法院已依法对被李某、孔某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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