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法院反映执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过程中发现三项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期,振兴法院对新刑诉法实施后适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情况进行调研。2013年以来,全院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141人次,收到调查报告141份,其中135起案件依据报告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使缓刑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也发现三项问题影响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功能发挥:

一是占用审理期限。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之前,由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做出评估意见后,经过庭审质证,法院才能作出判决。司法实践中,判处缓刑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仅有20天,而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期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才能安排开庭审理,导致庭审、撰写判决、宣判送达等环节时间被压缩至一周时间左右,造成审限紧张。

二是与外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衔接不畅。与外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从启动调查程序到提交调查评估报告之间有一段时间差,经常出现已到审限而调查评估报告尚未提交的情况,甚至有些异地委托调查的案件根本无法在20天内完成。

三是“居住地”概念规定模糊。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该办法并未对居住地的概念进行明确阐释。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情况,而联系两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又均答复“不属其管辖居民”,导致程序运转阻塞。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三点工作建议:

      一是将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前置。鉴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为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主体,建议上级有权部门出台规定,将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前置。具体而言,可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就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同时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并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随案一并移送。如此,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后径行做出缓刑宣告,从而避免出现因调查评估报告提交不及时,影响人民法院结案情况。

      二是建立省际之间统一高效的联动模式。建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法院异地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程序,并对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期限加以明确,实现工作流程的无缝对接, 切实促进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质效的提高。

三是明确“居住地”概念。建议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以被告人相对固定住所为居住地”,而该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调查委托和居住地核实事宜,从而为下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衔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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