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制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完善审判运行机制
 

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加强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保障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丹东中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突出强化合议庭职能。

一是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各审级、各类型案件均须组成合议庭承办。合议庭一般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按法定人数组成,审判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可由院长指定审判委员会若干委员或者院长、庭长与审判员组成。审判长由取得审判长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审判长签发合议庭作出裁判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审判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合议庭在审判活动中有过错的成员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案件差错责任以及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审判长对司法程序制度的适用负主要责任,主审人负相应责任;对违法违纪审判、司法行为失范等,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对错案或瑕疵案件,追究主张错误裁判意见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和作用。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共同完成每一件案件的审判。审判长对合议庭负有组织和管理职权,有权确定、指导、督促、检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开展与审判案件相关的各项工作。合议庭成员应按照分工做好审阅案件材料、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证据调查以及调解、庭审和评议等工作。在行使审判权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合作与监督关系。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必要论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在制作法律文书上,交叉审核本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法律文书并签字。

三是界定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院长、分管院长及庭长对合议庭负有监督责任。院、庭长依法监督合议庭的办案流程,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庭审实行旁听制度,发现程序违法和违反审判规则的情形,及时责令依法纠正。庭长应当改进和加强对合议庭办案流程和审判绩效管理,发现问题随时组织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分管院长、庭长对非本人参加审判的案件,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结论未形成之前不得发表意见。

四是建立案件异议复议机制。分管院长和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的,对形成的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当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评议,所提意见应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记录在案,合议庭采纳其意见的,视为合议庭的意见,并由合议庭独立承担审判责任;经复议仍有异议,可提请院长将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形成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和依据,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必须执行,合议庭除有权提请复议外,必须按照审判委员会决议和理由制作裁判文书。分管院长在负责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院长决定交审委会复议。

五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合议庭作为法院政绩考评的单独序列,依据审判绩效和纪律作风建设等标准进行考评。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评选优秀合议庭和优秀法官予以适当奖励,对审判绩效差或其他影响司法形象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罚,确保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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