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守法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身作则是关键,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者严格依法办事是重点,全体公民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是基础。其中,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他们既具有特别职业和法律身份,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一员。公民身份是他们担任各种公职的前提条件,他们不仅是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主体,同时也是全民守法的重要主体。因此,全民守法,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要守法。我国是法治国家,不允许存在任何法治特区或治外法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全民守法不仅要求全体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而且要求一切在华工作、学习、生活、旅游的外国人、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无中国国籍者等,都必须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不得拥有法外特权,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超脱于执法司法之外。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法治国家建设和20多年的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全民自觉守法的形势越来越好。同时,也应当看到公民守法状况的一些新变化:不知法而犯法者明显减少,知法懂法而犯法者明显增加,知法懂法而规避法律者日益增多。当前,我国公民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有违法治精神的非法治文化现象和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信谣言不信法;二是以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甚至违反法律获利致富为荣,以遵法守法为蠢,例如某些地方流行的笑贫不笑娼,不违法难致富,老实人吃亏等观念;三是在某些群体中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偷工减料以及暴力抗法、贿赂拉拢等所谓“成功经验”,颇有市场,不胫而走,流传甚广;四是非法治的观念谚语通过某些影视文学作品、网络媒体、民间段子、街谈巷议等渠道和方式不断复制传播,合法与非法不分、正义与犯罪不辨,例如法不责众(法不罚众),偷书不算偷,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拿白不拿、不打白不打”,见钱不捡是傻瓜,不知者不为罪,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砍头不过碗口大个疤,20年后又一条好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等;五是对法治采取消极甚至负面态度,遇见违法犯罪行为,轻者麻木不仁、视而不见、姑息放任、躲之唯恐不及等等,重者包庇隐瞒、助纣为虐、起哄参与、趁火打劫等等。

针对我国公民存在的非法治文化的现象和问题,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制体制改革、强化宪法和法律实施、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系统工程的综合性措施来解决。从公民守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基础来看,在全体公民中弘扬法治精神,要努力提升公民守法的层次和境界。目前,我国公民守法主要有四种境界:第一,自觉守法的“悟法”境界,它体现的是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的追求,是对守法的高度自觉和理性认同。自觉守法是全民守法的最高层次,也是最难达到的境界。第二,不愿违法的“敬法”境界,它体现的是公民对法律的尊敬,对司法权威的崇拜,对国家公权力机器的敬仰,是对守法的内心自愿和高度感性认同。第三,不能违法的“信法”境界,它体现的是公民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确信,是对守法的自律和一般感性认同。第四,不敢违法的“惧法”境界,它体现的是公民对法治权威性的畏惧,对法律强制性惩罚的害怕,对刑事制裁的恐惧,是对守法的底线要求和被动性接受。不敢违法是全民守法的初级形态,也是当下社会上存在较多的一种守法心态。

国外研究表明,公民守法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基于理性文化观念,有的是基于道德伦理,有的是基于宗教信仰,有的是基于习俗和行为习惯,有的是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选择,有的是基于心理恐惧,还有的是基于综合动因……建设法治中国,弘扬法治精神,要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努力培育自觉守法的公民文化,推崇不愿违法的价值理念,编制不能违法的恢恢法网,形成不敢违法的社会氛围,构建全民守法的社会法治文化和道德信仰心理基础,尽快消除群众中流传的“严格立法、选择执法、普遍违法”的现象。

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自觉守法,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努力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学法与守法的关系,做到知行统一,学以致用。这里的关键是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积极对待,量力而行;凡是法律保护的,依法去做。二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现维权与守法的统一。马克思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是国家的责任,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但在任何情况下,公民争取权利的“维权”努力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进行,决不允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破坏法治和秩序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三是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做到守法与有德的统一。西方法谚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而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义务不能弃、道德的责任不能丢。四是处理好信法与信访的关系,坚持依靠法律解决矛盾纠纷。法律作为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行为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判断行为是非、区分法律责任的基本准据,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圭臬。通过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维护权利、提出诉求、提起诉讼、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是法治精神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必然要求。人治社会中,信访取代法治;法治社会中,信法否定人治,信访辅助法治。信访是实现信法的辅助手段和过渡措施,必须从属并服务于信法。决不能用信访冲击甚至否定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否则就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

从公民积极守法的角度来看,弘扬法治精神,要求公民不仅要独善其身,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守法,而且要兼善天下,以积极作为的国家主人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自觉守法、努力护法”。信任立法,就是要切实坚持民主立法,使广大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保证我国立法是公平正义和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集中体现,进而确信尊重法律、遵守法治、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幸福。配合执法,就是要在信任法律和法治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从事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税收执法、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金融秩序、环境资源保护等的执法活动。在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绝不是猫鼠关系、警匪关系、敌我关系,也不是主仆关系、官民关系、爷孙关系,而是鱼水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摆正关系,定位好角色,严格公正执法,而不是钓鱼式执法、粗暴野蛮执法、寻租性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广大公民一定会支持并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公正。倚赖司法,就是要求全社会要信仰法治、广大公民要信任法律,遇到矛盾纠纷等问题时,依靠法律、特别是倚赖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制来解决。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维护权利、讨要“说法”、解决纠纷、寻求救济最权威、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我们要彻底改变靠上访、信访、群体性事件、制造谣言以及靠找门路、托关系、闹领导、搞爆炸等非法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的非法治观念和错误做法。努力护法,就是要求公民不仅自觉学法遵法守法,而且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做斗争,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渎职滥权、贪污腐败等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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