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选登2)
 

论公安执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东港市公安局办公室  肖永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日渐增强,公民权利、人权问题受到了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新理念。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在公安工作中充分体现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就成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现实工作中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多年来,公安机关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始终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满腔热情的向人民群众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涌现出一大批忠于职守、维护人民利益的英雄模范。但是也要看到,当前公安队伍中确实还存在一些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人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认真解决,势必会影响到警民关系,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些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法不依,执法随意性大。表现在执法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权利;无视法律规定甚至故意曲解法律滥施处罚等。二是执法不公,伤害群众感情。表现为执法办案中为徇私情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案件处理显失公正;受经济利益驱动乱罚款,特别是对涉案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处理时不讲求执法的社会效果等。三是野蛮执法,损害公安机关形象。表现为在执法办案中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随意扣押、处置甚至占有当事人的财物;在执法活动中滥用枪支警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四是渎职失职,玩忽职守。表现在执法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群众报案互相推诿,对应依法查处的案件不立案,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受理的案件超期结案,甚至人为地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等。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有执法活动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有监督检查措施不到位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在相当一部分公安执法人员的思想上,还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执法观念,突出表现在人权观念淡薄。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特权思想严重。把公安机关的职能、权力当作自己的特权,以管人者自居,把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作为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的工具,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二是法治观念淡薄。表现为“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不讲法、不守法、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片面强调对领导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三是重打击,轻保护,把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少数民警不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重视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武器,滥用留置措施,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常常被认为是办案中必不可少的合理的手段。四是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历史的一些客观原因,造成公安队伍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部分民警缺乏作为一名执法者所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不能正确领会各项方针政策。如:错误的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为了讲求一时的、局部的稳定,不惜采取集中大清查等手段对付外地进城的民工和上访人员,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五是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力度不够。有的单位领导为追求政绩和个人面子,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对有执法过错的民警一味迁就,养成了部分民警认为只要为了工作,犯一些错误也没有事的错误观念。客观上造成民警在工作中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社会消极因素和不正之风对民警队伍的侵蚀。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在公安机关大力加强人权教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来贯彻和要求。警察的执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授予警察的一种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强制力量,是由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公安民警行使执法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同时民警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历史使命,公安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不能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将直接影响到我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固,直接损害国家人权事业。宪法、法律中各种保障人权的具体规定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和行规范,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成为公安执法时的一项根本要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执法为民”为准则,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观念,在开展执法活动,行使法定职能时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

那么,公安机关怎样才能在执法实践中做到充分保障人权呢?

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遵从立法上保障人权的精神。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法的这一特性能够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真正享有和充分实现。法律一方面对人权确认,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权。(一)我国宪法与人权保障。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人权保障都以宪法为基础,宪法是根本的人权保障书。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特定人群的权利。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在有关的警察法规范的制定中应该自觉地贯彻落实上述宪法规定。(二)我国刑法与人权保障。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中一个最引人注目、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内容,就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修改后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和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习惯法和命令;定罪和量刑只能依据刑法规定,不得使用类推和扩张解释;刑法中不能有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罪行法定的核心是人权保障。此外,新刑法关于犯罪制度和刑罚制度的规定,在人权保障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修正了不合规律不利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大胆吸收和借鉴了外国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合理内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落实这一规定,新刑诉法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一,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将犯罪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后称为被告人。其二,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其三,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强制措施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改革。取消了收容审查,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条件和期限。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能否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受保护的程度。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规定了辩护人的数量和范围,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活动等。(四)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人权保障。近年来,国家通过了很多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公民人权免遭非法行政的侵害。《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人身权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这一系列规定对规范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起到巨大作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许可权力进行了限制,严格规定了实施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这对公民的人权保障有着积极的重大意义。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方面,人权保障也被放在重要的位置。公安部于2003年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公安执法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程序违法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控制。在行政权力对公民造成侵害的救济方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保障公民的救济权利作出巨大贡献,为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还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获得国家赔偿。

二、围绕人权保障完善公安法制建设。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保障人权是公案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和群众服务,保护任何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整个人权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公安民警必须切实树立人权观念。按照十六大关于“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完善诉讼程序,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工作的首位,既要保护无辜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严格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并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必须来为人民谋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始终把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公安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要始终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时时处处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树立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和程序意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完善各项法律手续。此外,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还应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确实保障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当前,特别要强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要切实保障人权,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警察法规范体系,严格执法程序,以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进一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和制约。为此,公安部于2003年8月26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行政工作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这远远不够。当前,还应当着重完善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的受案制度、取保候审、劳动教养和留置制度,遏制刑讯逼供,杜绝超期羁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等。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建立刑讯逼供责任追究制,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监管场所应当切实保证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损害;对涉及钱物的环节,加大监督力度,有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机制。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要保证公安机关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滥用权力和执法腐败等侵害人权现象的发生。必须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牢固树立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自觉接受代表人民利益和社会各界的人大、政协和法律监督。要继续执行和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各项公安执法工作的办事制度、程序、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当向社会全面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理顺各级监督关系,发挥纪检督察部门作用,减少扯皮现象,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大对执法各个环节的监督,克服滞后、虚设和乏力现象。完善监督程序,不留空间死角,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也有利于促进人权的保护。进一步推广对治安行政案件实行公开裁决的经验,使各项执法活动均实现“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认真办理公安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统一、有力、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坚持把人权保障水平高低作为考核执法质量的标准之一,并规定严格、明确的奖惩措施。查处公安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保持队伍的纯洁。

三、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切实保障人权。公安部提出了“抓住执法这个关键环节,强化法制教育,严格执法考评,确保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当前,公安工作的重点正向全面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上转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已经成为全国执法工作的新标准、新方向。应当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本身正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一要通过严格执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严格执法指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执法必严”即严格执法,最为至关重要。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意愿,是我国大多数人人权的集中体现。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意愿,才是尊重人权;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得到实现,才是保障人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始终要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职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实现。二要通过公正执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公正执法,就是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公正地处理案件,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公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公正一词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法律的代名词。公正执法包含着执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也就是说,执法活动既要得出公正合理的案件处理结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公正的实现;同时,还要依照法定程序,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每个当事人,保障他们的程序权利得以公正地实现。三要通过文明执法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现代文明最鲜明的特点是突出人权的重要性,将人权作为衡量一切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尊重所有人的人权、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是现代文化对法治国家的要求。当年,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粗暴行事,对当事人进行打骂、非法拘禁甚至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影响十分恶劣。公安机关应当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执法人员尊重人权的文明办案作风,重新树立起公安执法队伍的崇高威信。同时,还必须全力杜绝任何侵犯人权为的发生,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那些粗暴、野蛮对待当事人并造成恶劣的影响的执法人员予以严惩。

总之,在公安执法工作实践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坚持执法为民,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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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版《中国的人权状况》。

2003年版《中国人权发展五十年》。

卓泽渊:《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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