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勇创先 执法为民敢争优
 

                                                                    ——宽甸县法院李富秋事迹

2004年至今他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54件,其中调撤结案1396件,调撤率达96%;他连续五年被市中院评为特级办案能手、调解标兵;荣立三等功三次;连续六年获宽甸法院办案能手、调解标兵称号; 2008年被省高院授予辽宁省法院系统优秀调解能手称号; 2010年被省高院授予“十佳法官”;去年年末,又光荣地成为全国优秀法官…… 面对荣誉他淡然地说“成绩是鞭策我前行的动力”——他就是宽甸县法院长甸人民法庭庭长李富秋。

一、扎根法庭十余载,注重调解促和谐2000年,26岁的李富秋被安排到长甸人民法庭从事审判工作,长甸人民法庭毗邻鸭绿江畔,辖3个乡镇, 40个自然村,辖区面积800余平方公里,人口7万余人,十余载的历练,使他从一名助理审判员成长为一名深受辖区领导和群众赞誉的法庭庭长。

法是人类的善举,做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更要有一腔爱民的情怀。审判实践中,李富秋认识到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不仅需要以敏捷、果敢的作风决断是非曲直,更要以宽和的态度和耐心的作风了解当事人,比起繁琐的调解工作,一纸判决很容易,但是这样做很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有着丰富民事调解经验的他还总结出一套具有当地特色的调解方法,即依次疏通“三道关口”:庭前调解关口、庭审促成关口和庭后消化关口。年老体弱、无房居住的村民何万胜以六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告到法庭。李富秋了解到,此案曾经过村委会、乡司法所和当地派出所面调解,但都被老人的女儿和儿媳给骂了出来,最后,乡、村都以“老何家的事管不了”为由,不敢出头,导致老何多次上县、乡上访、求助,百般无奈之下老人走进了法院。为了使年迈的老人老有所养,李富秋首先做村委会的工作,打消了乡、村干部的顾虑,让他们配合法庭的工作,为老何解决粮食与烧柴问题,又主动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为老何免费安装了电表,解决了照明问题,然后他先后数十次联系老人在外打工的儿女,将他们召集在一起耐心地做工作。但老何的儿女们却出现反复,推翻协议,滋生事端,导致伤心的老人多次到法庭哭诉。每次李富秋都热情地接待老人,耐心的倾听、细心的安抚,并安排老何吃过饭后亲自驱车数十公里将他送回家。为了让老人既得到物质上的赡养,又在精神上得到关爱,李富秋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悉心调解,从赡养老人是中国传统美德谈到老人含辛茹苦养育六个子女的艰辛,最终,在法律与真情的感召下老何的儿女们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协议。

二、调解优先和谐诉讼,快审快结案结事了李富秋同志在办案过程中细心、耐心、诚心、用心,不但注重办案质量,还十分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为了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让每一案件在法定审限的最短时间内得以审结,让纠纷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得以解决,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千方百计、公平公正地予以保护。他审理了一件农民工起诉的拖欠工资案,被告在当地招收了10名工人去外地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拖欠10个月工资不予支付。按规定,原告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先行仲裁,但需要到几千公里之外,费用负担太重。本案中,被告不承认拖欠工资,说自己只是帮真正的老板找招工;而原告又举不出任何被告拖欠工资或者是直接为被告打工的证据。凭借以往的审判经验和法官的直觉,李富秋感到原告的确是为被告打工,建设部门也确实拖欠工资了,但如果仓促下判,则缺乏应有的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如果被告不积极配合,只是单纯的走法律程序,随着天气渐暖,被告马上就要去外地施工了,一走就是几年,判决都无法送达,更别说执行了。见这10名农民工为了春耕急需用钱,他便反复对被告进行教育疏导,耐心地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做工作,最后被告承认了自己为他人招工且拖欠工资的事实,并积极筹集资金给付了全部欠款。

三、胸怀大局创新发展“大调解”,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新农村”针对农村法庭与各村组和农民打交道较多,案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李富秋同志抓住“大调解”格局构建的契机,延展调解案件的主体范围,加强与辖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公安派出所、交警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指导,并采取提前介入等方法,有效地降低了调解的难度,将大量的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了法院的工作压力。1958年,宽甸建设拉古哨电站时,永甸镇碑沟村形成了1900亩水没地。因为种水没地风险大、成本高且当时粮价便宜,所以只有146户村民与碑沟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近几年,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粮食价格上涨,种水没地的农民都得到了实惠,由于水没地承包过程没有公开,承包年限、承包金也没有统一,导致大量无地的村民开始怨声载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按照规定,该水没地属于国家所有,应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外发包。永甸镇政府于2009年请示县国土局,国土局复函称原146户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授权永甸镇政府重新发包。镇政府将该复函公布后,有合同的146户农民不服政府及国土局的决定,一方面继续耕种,一方面准备上访,镇政府为了稳定,答应146户村民再耕种一年,而无承包合同的农民认为,既然政府已经宣布原合同无效,就不应再让原承包人耕种,于是组织几百村民抢种水没地。碑沟村陷入混乱,村民分成两派,双方矛盾越来越尖锐。2009430日,双方村民都集中起来抢种水没地,场面非常混乱。镇政府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庭。虽然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但为了辖区的稳定,做为长甸法庭庭长的李富秋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妥善处理,做好稳控工作,面对失控的现场,经紧急研究,确定法庭处于中立地位,依靠群众对法院的信任,通过法庭协调村、组,从混乱的数百群众中推出40个群众代表,先由国土局讲解土地政策,然后法庭出面,指出政府依法行政应予支持,群众的合法利益应予保护,打消了群众的顾虑,通过认真听取群众代表意见,从法律的角度耐心对群众的疑问一一解答,并积极地为政府出谋划策,引导政府和群众展开对话,依法解决纠纷,最后,群众平息了下来。

审判工作中,对涉及到农村生产发展的案件,他坚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发,努力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前年,长甸法庭辖区内各乡镇普通出现了板栗园打药后相邻蚕场出现死蚕的现象,损失严重的有30多户。受灾蚕农四处上访要求处理,政府又让蚕农到法院起诉。针对此类案件影响大、举证难、难处理等实际情况,李富秋及时向院里请示汇报,最终确定先不予立案,由法庭提前介入,指导各乡镇政府加强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法庭首先和长甸镇政府取得联系,镇里由司法所、蚕业站、林业站、经管站等职能部门参加,镇长带队到受灾最重的桦树甸村现场调解。经法庭居中协调、指挥,为各方提供法律意见,经过一天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补偿了受灾蚕农的损失。并按此做法,指导其余乡镇解决了纠纷,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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