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公诉21载 尽职护法勇亮剑
 

—记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于彦琳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王 平

他,是一个勤奋好学的公诉人,博览群书锤炼了他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总是能办案出精品工作保质效;

他,是一个不惧挑战的先头兵,案件再难啃难缠也是坚韧不拔从不退缩,总是能够突出重围迎来胜利;

他,是一个公平正直的执法者,面对各种压力无畏无惧敢于监督勇于亮剑,总是能尽心履职坚定地维护着法律的尊严 ;

他,办理过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交办的13件职务犯罪专案,所主办和把关的案件在全省“十佳公诉庭”和“十大精品案例”评选中已经连续五年榜上有名

 

他,就是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二处处长于彦琳。

于彦琳1993年迈进市检察院大门,在公诉战线一干就是二十一个春秋。先后获得辽宁省“优秀青年卫士”、辽宁省“十佳公诉人”、辽宁省“严打先进个人”、辽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先进个人”;丹东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丹东市“十佳检察官”等荣誉称号,并多次立功受奖;今年4月,他又获得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荣誉称号

荣誉与辛苦相伴。二十一年来,他用忠诚和汗水为自己所挚爱的检察事业不断增光添彩。  

“公诉,需要平和从善的人生态度。无论是调查取证的不辞劳苦,还是伏案疾书的个中艰辛;无论是法庭舌战的高度紧张,还是判后审查的严谨细致,扬名显功,固然可喜可贺。但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徒具尖锐的唇舌,而没有一颗真诚求善的心灵,只能如同过山之风,刹那无影无踪。如果公诉真的如一场战斗,我期待的不是掌声与鲜花,也不想充当一个仅为执法而执法的机械角色,而是要做自己生活的导演,去感受公诉角力中折射出来的正义之美,去从公诉的酣畅淋漓中体味人生的真意!”

他就是这样,用自己的热情、奋斗、感悟和实干,诠释着对公诉境界的认识,书写着自己的公诉人生!

大案面前显身手

 “案件关乎人的自由甚至生死,也关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是执法形象所系。要用心动脑抓关键,忌粗枝大叶不负责”。——摘自于彦琳工作日志。

2010年9月,席卷中国足坛的反腐风暴持续升级,原中国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原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蔚少辉,原中国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主任李冬生因职务犯罪同时落马。同年12月底,于彦琳受命提前介入三件职务犯罪专案。当时一系列的难题制约和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如谢亚龙受贿时履行的是足协副主席的职务,而足协是一个社团法人,怎样认定谢亚龙的主体身份;谢亚龙担任东亚足联轮值主席时,曾经动用了2万美元的主席特别款,能否认定为贪污犯罪;蔚少辉在商业足球比赛中收受好处,以及为几名应届高中生向北京体育大学的招办老师打招呼,因此收受考生家长的感谢费,怎么定性,如果定罪又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李冬生带领女足比赛期间接受了社会赞助款,未按规定打入足管中心的账户即集体分掉,能否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等等。5天的时间里,他审阅证据材料上千份,同反贪侦查部门办案人不断沟通交流,提出了100余条补充证据意见。如针对谢亚龙案的主体身份问题,他提出应从查清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的产生程序,以及足管中心和中国足协的关系入手,取证固定谢亚龙是受国家体育总局这一国家机关委派,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的身份兼任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管中心对足球事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从而确定谢亚龙属于“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能定罪的事实,也直接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上依据不充分的指导意见,被侦查部门采纳。其后,他又先后两次带领公诉专案组其他成员介入侦查,对三件专案新出现的问题,以及谢亚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提出了60余条具体的补充证据意见和法律适用意见,从而为三件专案顺利侦查终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介入之初,他敏锐地发现李冬生所涉嫌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定与不定不仅事关司法机关以后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把握,也影响着他院所查办的中国足协其他官员私分国有资产事实中的同类情形的认定是否适当,而且事关最高司法机关对足协官员系列犯罪案件的总体把握能否做到准确无误。经审慎、深入地研究和充分论证后,他在向高检院和省院公诉部门负责人汇报时,果断地提出了不宜认定的处理意见,并有根有据地阐述了详细理由,引起了上级院的高度重视,不仅支持了他的意见,决定对此部分事实不再侦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而且高检院最终统一作出了对此类情形不予定罪处理的决定,从而确保了广受国内外媒体和民众关注的足协官员系列犯罪案件的查办质量和起诉的准确性。

坚持公正敢监督

“一名真正的优秀公诉人,就要敢于和善于强化监督,破除司法不公”。——摘自于彦琳工作日志。

2008年,时任副处长的于彦琳,在复核李某某等8人聚众斗殴(上诉)一案时,没有按照处理二审案件惯常采取的“怎么来怎么走”做法,而是依然坚持类似对一审案件的审查标准。经逐一分析、判断原审定案证据。他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盛某经同案犯武某某纠集,参与李某某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合情理。他敏锐地判断存在“顶罪”的可能。为此,他书面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随后,他召集、组织原侦查和公诉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一举查清了李某某指使盛某顶罪的真相,依法追诉了真凶王某某等2名漏犯,追加认定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作证,被告人武某某、高某和盛某涉嫌包庇犯罪的事实,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于彦琳自2011年10月担任公诉二处处长以来,带领本部门公诉人员追加犯罪事实15件,追诉漏犯17人,其中办理于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一案即追诉13人。起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早在2002年,于彦琳就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表现出独到眼光。当年办理宋某某合同诈骗案,他力主抗诉,并在庭审中合理运用证据,全面阐述抗诉理由,最终使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由原判无罪改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至2009年末,他在刑事抗诉案件中再次“亮剑”。事情缘起于宽甸县检察院起诉的一件非法经营案件: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福利彩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国家3D福利彩票销售期数和开奖号码向他人销售彩票金额达272068元。其中,中奖金额130609元,应获违法所得额141459元,因购买方拖欠而没有实际获得。一审法院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但是仅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了自由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而没有依法科以罚金刑。对法院漏判附加刑能否提出抗诉;对应获利而没有实际获得的非法经营犯罪应否并处罚金刑?是当时摆在办案人面前的两个新课题。于彦琳立即联想到漏判或者错判附加刑的案件恐不止一例,敏锐地感到这个案件将会给拓宽刑事抗诉工作的领域带来新的契机。于是,他一边按照与有关领导的研究论证意见,督促宽甸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请抗诉,一边对全市六个基层法院2009年全年2000余份刑事判决书逐一进行了调阅审查,又发现了4件存在同样问题的判决。他立即受到了进一步的启发:为什么不再找找其他抗诉理由呢?!遵循求新的思路,法院判决对有前科者不应当适用缓刑而错误适用,应当认定为一罪而错误认定为数罪等15件案件,逐一纳入了他的抗诉视野。经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改判14件,改判率达93%,其中仅2010年就改判11件,取得了历史性地突破。这一年,先后有2件刑事抗诉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例”,他所在的部门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先进单位,他本人亦荣获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先进个人称号。

控辩之战智者胜

“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公诉,不是技巧的卖弄,有其内在的规律美,发掘和享受这种美,要通过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推陈出新来实现”。——摘自于彦琳工作日志。

曾经荣获全市检察系统公诉人法庭论辩赛最佳辩手的于彦琳,在20多年的公诉实践中养成了“案件必提前准备、开庭必提前筹划、对手必提前了解、风险必提前预测、对策必提前确定”的“五个提前”战术,这成为了他做好公诉工作的“杀手锏”。在办理殷某某故意伤害(上诉)一案时,临开庭前主审法官方告知辩护律师申请法庭传唤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明殷某某不在现场,伤人者另有其人。由于事先吃透了案情,摸清了该辩护律师的辩护风格,并针对定案的关键性证据进行了相应的质证和辩证准备,当证人回答辩护律师显然是事先设计好的发问,高声大嗓地证实在场人员中并没有殷某某时,面对被告人家属已然流露出来的得意和不屑,他显得成竹在胸。首先通过对主要事实的发问固定住证人所证实系传闻证言,接着突然抛出一个令证人措手不及的发问“关于被告人殷某某是否在场的事实,你以前出了好多次证,每次证实的都是一样的吗?”证人一时语塞,第二个问题紧接着抛来“你以前的证实,一会儿说殷某某在场,一会儿说不在场,你今天就告诉庄严神圣的法庭,为什么同样的一件事会反反复复,你是来帮助法庭查明真相的吗?”证人已经完全无法回答,继之,他按照“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抓住两名证人庭前多次作证反复不一、庭前作证和此次当庭作证又出现矛盾的漏洞,继续穷追猛打,不问具体事实而追问其为什么证言前后不一致,最终使两名证人无法自圆其说,未签字即匆忙离开法庭,从而坚定了法官认定的信心和决心,作出了维持原罪原判的终审判决,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亦认罪服判。 

司法关爱融怨怒

“一名好的公诉人,要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同时还要增强意识提高能力,防范执法办案风险”。 ——摘自于彦琳工作日志。

 2012年8月,东港市北井子镇临海村因一棒玉米发生了一件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韩连柱连刺村民李某十余刀,残忍地将其杀害。2013年2月,该案提起公诉。不料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女儿、兄弟等近亲属10余人,因对起诉书认定实事持有异议,而群体来访,坚决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让韩连柱“杀人偿命”。作为处长的于彦琳考虑到被害人亲属怨气大、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情况,决定让承办人回避,自己接待处理。他坦诚地以同乡身份与其亲属拉近了感情距离,又单独将被害人家属中的一位有威望、明事理的亲戚拉到一旁做工作,让其帮助安抚住要寻死觅活的被害人妻子……而后,于彦琳认真地倾听来访亲属“七嘴八舌”的质疑,耐心细致的一一解释,逐渐稳定了情绪激动的群访人。此后,被害人亲属又情绪反复的几次来访,并扬言卷铺盖卷常住检察院,其妻还携带农药以自杀相威胁……于彦琳还是是以礼相待,好言相劝,把闹事的苗头压下来。同时,积极开展工作。通过认真审阅被害人亲属请愿书中提到的事实线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由副处长和主办人跟踪,全面调查核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限期补充到新证据后,果断以变更起诉的方式支持了被害人亲属的诉求。当他将最终决定答复群访人时,被害人亲属终于被检察机关执法的严谨慎重态度和于彦琳的真诚所感动,对自己的过激言行深表歉意。3月28日上午,被害人家属将一面书有“明察秋毫为百姓,秉公执法铸和谐”的锦旗送到了他和办案人的手中。矛盾终于化解,但他并没有满足于现状,而是针对此次案件暴露出的上访问题和摸索出的做法,着手建立“执法办案风险预判常态化机制”。要求公诉人员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环节,要搞准摸清被害人真正的利益诉求;凡是被害人一方在公诉环节或审判前提出意见和要求的,一律要认真对待,敏锐捕捉缠访闹访的苗头,及时报告,共商对策,将执法办案的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公正执法中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的“怨气”在司法关爱中得到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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