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是长久以来人们都愿意遵守的商业准则,亦或是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是条万能定理,得分情况适用。2014年1月21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判决两被告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
被继承人黄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并写有借条。2013年3月29日,借款人因病去世,由于病发突然,所欠借款尚未偿还。被告黄某是借款人的母亲、另一被告是借款人的女儿,借款人生前拥有楼房一栋,由两被告继承。原告认为原告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借款人已去世,二被告应在继承黄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013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黄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两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对被继承人黄某的债务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东港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