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款不属赠予 见面礼不予返还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短短十天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在返还见面礼、彩礼款等方面,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日前,经东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28000元;原告王某给付李某的见面礼2000元及李某方陪送的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及四双被子归李某所有。

20138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原告付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201310月,原被告订婚,原告某经媒人给付被告某彩礼款20000元。201312,双方商量结婚日期,原告经媒人给付被告某彩礼款8000元。201418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某到原告王某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陪送有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及四双被子。十天后,被告某外出,至今未与原告某共同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遭拒绝,遂起诉,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某与被告某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8000元,后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双方初次见面时的见面礼,可作为赠与处理。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女方陪送的物品应归女方李某所有。本案经调解,达成上述协议。(东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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