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岂能讲条件七旬老太讨回自己钱
 

法院近日就一起因赡养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为,赡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原告有权利讨回分给儿女的钱。

70多岁的黄大娘原居住的大东区太平湖的房子在2012年拆迁,黄大娘得到了近10万元的房屋拆迁安置费。同年1216日,黄大娘和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关于黄大娘财产分配及赡养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黄大娘的财产分别分给三个子女18万元、2万元和4万元,今后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对黄大娘的赡养。但是,三个子女却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黄大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返还曾经分得的总计78万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赡养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黄大娘的子女们以母亲赠与一定的金钱为条件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这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所以,法院认定黄大娘和三个子女间的赡养协议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东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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