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亲探望女儿受限一纸诉状赢得合法权益
 

宋远利

日前,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近一年未见到女儿的胡先生终于可以和自己心爱的女儿相见了。
  2013年3月,原告胡先生与被告徐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徐女士抚养。离婚后,由于胡先生思女心切多次去徐女士处探望女儿,但徐女士均避而不见,致使胡先生无法见到女儿。于是胡先生于2014年2月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允许并协助其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胡先生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胡先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于判决之日起每月的第四周及法定的节假日可探望女儿,被告徐女士应协助并提供方便。(东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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