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妻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凤城市法院 于 忆 书

案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父的东风  大货车,由凤城某地向丹东方向行驶,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因措施不当,造成站在路边的卢某某三人死亡,损失三十余万元,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同张的父亲连带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的父亲除了汽车之外,再无力赔偿,张某某又因意外死亡,被害人家属以张某某与邓某夫妻生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申请追加张某某的妻子邓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邓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作为的妻子邓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因该债务是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妻子无关,张某某的妻子不应承担丈夫犯罪造成的后果,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故无权要求邓某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父的东风  大货车,因措施不当,造成卢某某三人死亡,损失三十余万元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此外,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属于其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担责,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承担,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丈夫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妻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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