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门口绊倒 公司被判担责
 

罗某于2010年应聘到某制衣公司上班,一干就是三年多,一切顺风顺水。但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春的某一天,正是春寒料峭时,下班后,罗某同往常一样,和同事说说笑笑随着下班人流一起走出公司大门,刚刚迈出公司大门两三步,脚下一绊,摔倒在地。虽然感觉很疼,但众目睽睽,罗某的第一反应还是赶快爬起来,尽量少丢人现眼。但罗某试了两次,都没站起来。同事一看这种情况,急忙堵车把罗某送到医院。

经诊断,罗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51天,医嘱休治4周,内固定术后,评定为拾级伤残。经调查,罗某系被公司大门外冻鼓翘起的水泥板绊倒摔伤。公司在罗某出院后,支付其未上班期间工资2700元。但对罗某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制衣公司认为:公司大门外的水泥路面不归公司管理、使用或所有,该路面是否有因受冻而翘起部位公司不清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罗某将某制衣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某制衣公司大门外的道路为该公司的必经之路,关于其主张公司并非该道路的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罗某受伤位置仅位于大门外约两米处,故应当认定涉案路面属于某制衣公司的管理范围,并依法应对罗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罗某在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被翘起的水泥板绊倒摔伤,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某制衣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制衣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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