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在东港市孤山镇经济开发区新开路段,东港市菩萨庙镇某村刘大娘被在其后方骑摩托车的儿子撞伤,花费医疗费用7万多元,事后,刘大娘多次找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求核销医疗费用,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解释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定报销事由,不能予以报销。
2014年2月26日,刘大娘向东港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履行核销医疗费用法定职责。接到诉状后,东港法院立即立案审查。经审查,刘大娘确为其儿子撞伤,办案法官多次联系刘大娘及其儿子,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得到了刘大娘的理解,撤回起诉。
根据《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参照东港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属于不予补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