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获刑罚
 

       本站讯 (通讯员  卢东风  胡荣刚   最近, 被告人陈某,因伪造林权证,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系宽甸满族自治县某镇农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高某系朋友。2009年,高某在某村购买了张某等人经营的自留山,但几块林地不完全相邻,中间有部分林地,因价格等方面原因,未能购买,但高某不了经营管理方便,并不希望被他人购买。

2009年末,陈某得知此事后,便想帮助好朋友解决此问题,在未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印了高某持有的林权所有人为张某的林权证,采取挖补等手法,通过复印方式更改了林权所有人的姓名、林地面积等内容。通过这一“变更,”将高某想购买的林地包括到了其中,以阻止他人购买之念。

之后,陈某觉得仅这样复印还不能为其他老百姓所了解,便自作主张,又通过非法张贴的办证广告,找到制作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署名为“高某”的假林权证。“林权证”制作完成后,高某见证制作得与真的一模一样,便将该假证放在高某办公室的抽屉内。之后,被告人陈某又使用这本假林权证作为担保,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刑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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