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火烧老父房 又醉驾获刑一年整
 

     本站讯  (通讯员  卢东风 胡荣刚  最近,一个不孝敬老人、火烧自己老父亲生活用房的不肖之子,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并处罚金。

现年32岁的被告人于某,大专文化,无职业,家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虽与年逾七十的老父亲分居生活,但时常却因家庭琐事与父亲发生矛盾,多次争吵,产生了对父亲的不满情绪,并滋生了报复心理。

    2012年6月4日,为报复年迈的老父亲,被告人手拿着塑料壶,去附近的加油站买回一壶汽油,泼洒在自己的父亲家中各处,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跑出屋外。见室内大火迅速燃烧起来,且越烧越旺,被告人心里害怕,忙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消防部门与公安干警随即赶到现场,扑灭了大火后,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张某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3月6日晚九时许,醉酒后驾驶着一辆捷达牌轿车,在宽甸镇青山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宽甸镇左子元街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奇瑞牌吉普车追尾,之后又多次驾驶轿车撞击吉普车,并驾车追逐孙某,因孙某躲闪及时,未被伤害。此次醉驾,孙某的吉普车多处被不同程度损坏。经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采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44.817毫克/百毫升,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火烧自己父亲房屋的行为,不仅损坏了老父亲的私有财产,也对公众房屋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加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父亲放弃对损毁物品的赔偿请求,谅解了被告人,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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