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主动应诉 拖欠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站讯 (通讯员郝燕日前,东港法院受理了一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但是由于一部分被告人不经常在家,采取邮寄送达、上门送达以及在小区公告栏、单元门口张贴告知书等方式,也未能全部送达到位,被告是否会应诉成为未知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被诉事由均为索要所欠物业费,因此受到的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就在同一批案件即将开庭审理的时候,其他未能送达案件的多名被告陆续来到法院主动应诉,说明情况,他们普遍认为自己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拖欠物业费理所应当。

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向被告释法明理,终于让他们明白只要物业公司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纳相应费用。同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物业公司也同意放弃索要逾期付款违约金。此批案件共计百余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全部以调解结案,终于画上了一个个圆满的句号,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都表示满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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