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萝卜加大棒”巧执五年陈案
 

   本站讯 (通讯员  郑毅   2005年4月,张某刚因生意需要向好友陈某义借了30万元钱,当时张某刚给陈某义打了张40万的借条,并写明三个月内还清,如不能及时偿还,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很快还款期限到了,张某刚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陈某义诉至法院。经陈某义申请,法官首先对张某刚与妻子王某共有的某修船厂内的轨道约1600米、卷扬机二台和坞车三台予以保全查封,后经审理作出要求张某刚、王某给付原告陈某义40万元及违约金的民事判决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刚妻子王某的弟弟王某福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他提出姐姐、姐夫早已于2005年9月1日就将其所有的某修船厂内的全部财产作价104万抵顶给他,法院保全封存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且他的手中也有证据——一份书面转让协议。经审查,法院先后驳回案外人王某福的执行异议和诉讼请求。

于是案外人王某福多次上访并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期间经历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其起诉;再次起诉,驳回其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再次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达五年的的漫长过程

经历了多位承办法官之后,这个案情复杂的“天字第一号”疑难案件,交在了两位年轻法官手上。他们首先认真地翻阅卷宗,梳理案情。六大本卷宗,涵盖了前面多位承办法官的办案依据、记录和其他书面材料,包括裁判文书、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信访材料、检察院司法建议等等,内容庞杂,想要完全理顺案情脉络,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经过反复研究,两名年轻人总结出此案的几点特殊性:一是影响范围广,执行压力大,审判压力也大。其一,申请执行人在很多网站、论坛发帖,认为法院办事不力,且一路上访到北京,导致市委、检察院等多部门介入,令所有办案人员都头疼不已,如履薄冰。其二,案外人王某福始终缠访、缠诉,执行异议之诉一打就是五年,严重延误了案件的执行,加大了执行异议之诉对实体部分的审查难度。二是技术难度也非常大。此案涉及到一个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即违章建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是否可以评估拍卖。本案中仅东港市检察院就先后出具了六份检察建议书,其中指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涉案土地为水域土地,被执行人在该土地上建设船坞轨道,属于违法用地。这意味着涉案的轨道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评估拍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最高法的会议纪要精神,违章建筑可以作为建筑材料评估拍卖。如果按此精神办理本案,那么被查封财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1600米轨道就基本上失去了其执行价值,因为作为材料本身的水泥土砖的价值寥寥无几,而该轨道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是不能被拍卖的。

卷宗截止日期是2012年6月2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而被执行人张某刚、王某是否伙同案外人王某福恶意转移财产,一直悬而未决。虽然本案有执行依据,但由于执行异议部分迟迟没有结果,深入研究案情的两位年轻法官,都感到案件非常棘手,很难找到突破口,打破僵局。

2013年3月,案情终于出现转机,承办法官辗转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刚在另案中承认自己曾获得23万余元的补偿款,该事实在东港法院、丹东中院和省高院的多个裁判文书中均都以确认。那么被执行人张某刚就是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罚威慑的情况下,张某刚与陈某义一案有很大的结案希望。

当从法官口中得知案情有了新的进展,申请人陈某义和他的代理人才向法院提供了东港法院和丹东中院的两份裁定书,这是执行法官第一次得知这两份裁定书的存在,因为此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此只字不提,他们一直希望获得法院的补偿或者赔偿,但他们也明白,“执行”法院实属下下之策。陈某义认同了承办法官此次的执行方案,才选择了配合。这种认同和配合,意义非常之大。虽然这两份裁定书只是在程序上终结了执行异议之诉,并未就实体部分作出任何裁判,但对执行工作而言,却意义非凡。首先,它终结了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王某福不能就执行异议再进行缠诉。其次,案卷内的有效信息与张某刚在另案中的陈述相配合,印证了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于是办案法官决定约谈双方当事人。第一次面对在网上制造舆论、进京上访的申请人和成功取得六个检察建议的被执行人,年轻的执行法官气定神闲、有条不紊地展开既定的执行策略: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所谓“胡萝卜”,就是可期待的利益或者现实的好处。给申请人的胡萝卜,包括热情,专业、公正和希望,就是让申请人相信法官的办案能力、专业素养、公平公正,尊重、信任更要配合法官,要对结案充满信心。给被执行人的胡萝卜则是通过努力争取到申请人的让步,少给钱。为了成功促成和解,在第一次碰面协商之前,承办法官做足了准备工作,通过反复计算,截止到协商时,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18万元左右。40万与118万之间,可以谈的空间很大,而且借据上写的借款金额是40万,但是当时双方实际交割的是30万元,也就是说,谈判空间实际是在30万到118万之间。首次碰面协商,承办法官就交给被执行人一个不小的“胡萝卜”,为他争取到了申请人极大的让步,一共给付65万元即可。

所谓“大棒”,就是施加压力,当然这里只施加给被执行人一方。法官的态度是平和的,但内容是有震慑力的,被执行人张某刚、王某终于明白自己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案外人王某福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这个“大棒”,对被执行人一家人来说,压力可想而知。

面对“胡萝卜”或者“大棒”的选择,被执行人慢慢软化,双方意见逐渐开始靠拢,五六年水火不容的矛盾关系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最终,在多轮协商之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刚分三次给付申请人陈某义60万元整,申请人放弃余下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根据办案法官分析,该和解协议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首先,被执行人具有短期内履行第一期执行款5万元的能力,如不履行则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其次,第二期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但仍在可控范围内。如果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可能全案案结事了。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仍可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因为第一期执行款5万远小于被执行人在另案中所得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第二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刚、王某及案外人王某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大棒”还可以发挥作用。第三,被执行人一旦履行了第一期和第二期义务,第三期则没有问题。因为一旦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第三期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法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也就是执行118万加后期利息,被执行人会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申请执行人陈某义激动得领取第一期执行款五万元之时,也送给办案法官一面锦旗,锦旗上“办案耐心细致尽责,化解五年未结陈案”十六个大字是他对东港法院及办案法官由衷的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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