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通讯员 郝 燕) 2010年9月,张某因开发工程需要,找到好友李某,商量能否以自己所有的三个车库作为抵押向李某借款,李某考虑再三没有同意。后见老友确实着急用钱,李某提出自己可以买下这三个车库,以解对方燃眉之急。双方商定价格为24万元,李某当天就把全部款项交给了张某。后李某发现这三个车库无法马上办理权属证书,于是与张某协商将车库价款降为20万元,双方补签买卖协议,其余4万元以借款的方式由张某使用,当时未约定该笔借款的偿还日期。2011年8月,张某想再次向李某借款,李某提出三个车库至今没有交付给自己,4万元借款也未偿还,张某信誓旦旦说三个车库归李某所有,且没有其他权属争议,其后一年间仍未兑现。眼见24万元钱打了水漂,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没想到,此案一波三折,突然出现了第三人——赵某,声称自己在李某之前,即2010年3月,已与张某签订了车库买卖协议书,当时已经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张某亦将车库交付自己占有、使用至今。该三个车库应归自己所有,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该车库的所有权人。
对于这份由赵某提交出的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原告李某提出了置疑。根据法律程序,法院委托某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该买卖协议书形成的真实时间进行了鉴定,经检验,该协议书“不是标称时间2010年3月25日形成的,是在近一年内书写形成。”据此,法院对赵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的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将涉案的三个车库交付原告李某,并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