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儿减刑求大神 非法捕鸟获刑罚
 

本站讯  (通讯员   金一)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的案子,被告人于某系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某村农民。其在全省禁猎期间架设捕鸟网,非法捕猎野生鸟50余只,非法收购野生鸟近7000余只,其中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6893只,省级“三有” 保护野生鸟类27只,总价值人民币173173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解让在场的各位诉讼参加人哭笑不得。原来,被告人于某的儿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病急乱投医,找“大神”算命支招。他找的这位“大神”告诉他,只要放生一万只鸟,儿子就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他才收鸟的……后来,因为在集市上收鸟比较慢,就自己在水田边上架设捕鸟网捕鸟。当法官问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被告人于某回答,自己是知道的,但是为了救儿子无奈才做的。后于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本案最令办案法官错愕的是被告人对“大神”的话,深信不疑,宁愿违法也要救儿子。看来,法制宣传尤其是农村的法制宣传道路任重而道远。

    

    辽宁省林业厅在2008年9月27日下发了辽林护字【2008】135号《关于规定禁猎期和禁猎区的通知》,内容涉及了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省从2008年10月1日期,在全省禁猎5年。本案中涉及的省级重点保护鸟类有黄胸、红喉姬、翠鸟、红喉歌鸲、暗绿绣眼鸟、灰背鸫、灰头等,都是我市比较常见的鸟类。现在禁猎期还没有结束,而且不排除禁猎期到期后还会重新颁布通知继续禁猎的可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为了我们的生态环境请爱护鸟类、保护鸟类,不要等到违法判刑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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