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买卖动迁房屋的过户诉讼 开发商、建筑商一个都不能少
 

  东港市法院    

买卖即将动迁的房屋,由于不能及时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在真正办理回迁房过户手续时,是比较繁琐的,即使诉至法院,也要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将卖房方和开发商、建筑商都列为被告,方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东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8年4月,宋老汉夫妻俩自己坐落于东港市某区的泥草房一栋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女士,陈女士付清购房款后即开始入户居住,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后两年间,宋老汉夫妇俩相继去世,2010年9月,东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动迁对该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开发,因为此时该房屋仍然登记在宋老汉名下,所以《动迁安置协议书》、《住宅分配通知单》等相关手续均由宋老汉的长女宋某英代签其父亲的名字。开发商称动迁补偿款应由动迁房屋所有权人领取,因此这笔款项也是由宋某英领取并转交给陈女士的。现在陈女士已搬进回迁房屋居住有一段时间了,但因始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更谈不上过户至自己名下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宋某英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陈女士所列当事人并不完全,应该将开发商、建筑商共同列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合同有效。

经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原告陈女士所述真实有效,全部认可,因此案事实清楚,各方均一致表示同意协助过户,因此直接进入调解阶段,各方达成调解,签字后,调解书立即生效,房屋即过户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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