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纠纷处理、法律后果承担中的运用
 

——任某诉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东港市人民法院  崔鑫盈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1年期间,我捡英石50余吨,堆在邻居赵某家山下的路边。2008年被告于某雇王某、李某的车将英石全部运走变卖。我得知之后曾多次请求被告返还英石或给付变卖英石的价款。被告声称英石是从别人手中买的,拒不返还原告的英石或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英石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

被告辩称,我雇人运走的英石是从案外人赵某的妻子手中购买的,并未运走原告的英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七份,证明其英石被被告运走;并提供证人赵某证明被告运走的英石并非从证人手中所购买。被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三份,证明其运走的英石是从案外人赵某手中购买的;并提供另一证人孙某,证明被告运走的英石是案外人赵某的,但是否付款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1年期间,原告任某在案外人赵某家山下捡英石,共计一大堆两小堆,堆放在案外人赵某家山下的路边。之后原告因外出上班,未对英石进行看管。2008年年末,原告得知英石丢失,但不知道具体的丢失时间。

另查,2007年,被告于某雇佣案外人王某、李某的车从案外人赵某家的山上拉走四车英石,共计10余吨。

【焦点问题】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主张;且本案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无法现场取证,要查清案件事实比较困难。

【处理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将其所有的英石堆放在路边,且从未亲自或雇人看管,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对英石进行搬运;原告发现英石丢失时,并不知道英石的具体丢失时间,仅凭证人证言无法确定英石丢失系被告所为。证人赵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其未亲自将英石卖给被告,因其在被告运走英石当天并不在场,故无法证明被告运走的英石系原告所有。原告主张的原告的英石重50余吨的事实,仅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无法反映其英石的原始情况。原告主张赔偿标准应按英石的市场价,即每吨15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硅石(英石)50吨或折价赔偿上诉人7500元。其上诉理由是:在案外人赵某山上的路边上堆放的硅石是上诉人的。虽然被上诉人称其拉走的硅石是购买案外人赵某的,但赵某夫妻均否认了该事实。被上诉人拉走变卖的硅石就是上诉人的。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从现有的证据看,只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案外人赵某家前山捡过硅石,也能证明被上诉人于2007年夏天曾在案外人赵某家前山拉了四车硅石。但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拉的硅石就是上诉人丢失的。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拉走的硅石是购买案外人赵某家的。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拉走上诉人的硅石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硅石50吨或按每吨150元计算折价赔偿7500元。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及经验】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相关举证责任理论源自大陆法系,形成发展过程中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因此在法律制定及审判实务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笔者认为,国内法学界学者说主张的我国应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但是为了弥补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不足之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还需在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因素的审判实务标准。在不能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或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法官的作用,从公平、诚实信用的角度来分配举证责任。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进行合理归类并据此合理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各自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提出某种实体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时,该方当事人就该对其所提出的主张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是原来存在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消灭,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其提出主张的内容进行举证,而对方当事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妨碍或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事实是否存在。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提出主张的待证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且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之时,法官可据此对待证事实进行归类,并确定何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终根据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来做出判决,由举证责任分配之后有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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