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丹东地区 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
 
近日,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隋某、陈某、程某、杨某四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对程某、陈某、杨某并处罚金。     该案系丹东地区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振安区法院党组对该起案件高度重视。庭审前,专门委派刑事审判骨干力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一起就该起案件的定性、证据搜集、审查起诉等问题进行全面会商,并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为保障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为无辩护人的被告人隋某指定辩护人。庭审当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扫黑办、司法局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核实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     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鼎斌旧物商店,后被告程某投资加入该商店。经营期间,杨某、陈某、程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社会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预设套路,通过诱使贷款人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二手车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公证方式,组织被告人隋某等人,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登门威胁、显露纹身、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向贷款人及其亲朋催收还款,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本案各情节,被告人杨某、陈某为纠集者,杨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兼顾四名被告人坦白情节,主动退赔、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予以适当从轻惩处。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振安区法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适时提前介入涉黑涉恶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环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罪刑适应,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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