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 看法官如何化解纠纷
 
2020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鹤大线东港市石佛山卫生所路口与原告姜某及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姜某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姜某起诉到东港市法院。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是做为法官定案的重要依据。但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便失去了认定责任事实的直接证据,法官断案难度可想而知。     民一庭庭长汪官胜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排期开庭,而是通过细致阅卷,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在案件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均认为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明确双方各自责任顺利开展工作,汪官胜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案发现场还原事发经过,进而依法明确了原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均认可法官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案件调整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但对原告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双方再次产生分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后,汪官胜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协调,根据相关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建议原告的伤情符合10级伤残的标准。据此,法官计算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并将上述情况耐心告知原、被告,同时结合案情和法理适时进行释法说理,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佟某积极筹款赔偿,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本案至此得到圆满调解解决,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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