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9年3月11日,东港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王茂臣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于某、刘某、王某1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姜大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邵世鹏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该案系东港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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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茂臣自2018年以来,在东港市向外高利放贷。在此期间,为了收取高利贷,被告人王茂臣组织被告人刘某、张某、王某1、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拘禁、暴力殴打他人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暴力讨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因高某1欠其人民币3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未还,便找来被告人王茂臣帮其要债。被告人王茂臣又找来被告人于某,三人将高某1非法拘禁在东港市新兴区XX小区南门的XX财务公司内六日。在此期间,被告人王茂臣将XX财务公司的卷帘门关闭,指使被告人于某看管高某1,被告人于某在看管高某1时用啤酒瓶将高某1头部打伤。在本案审理期间,高某1表示谅解被告人王茂臣、于某、张某。

2、被告人王茂臣因杜某向其借款未还,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寻找杜某。201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找到杜某后便联系被告人王茂臣,被告人王茂臣指使被告人刘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张某和高某2、杜某来到东港市XX百货附近,被告人刘某将杜某带到被告人王茂臣驾驶的奔驰车内。在被告人王茂臣车内,被告人王茂臣、刘某殴打杜某,后被告人王茂臣等人又将杜某带至东港市新港边防派出所路边,被告人王茂臣、刘某持胶皮棒再次殴打杜某。被告人王茂臣因临时有事,便指使被告人刘某驾车将杜某带至东港市XX饭店附近,被告人刘某在此过程中持胶皮棒殴打杜某。被告人王茂臣等人将杜某带至东港市单家井村附近的一车库内,被告人王某1也来到该车库。在车库内,被告人王茂臣持胶皮棒殴打杜某,被告人王某1用拳脚殴打杜某,后因杜某答应还钱,被告人王茂臣才放杜某离开。被告人王茂臣等人非法拘禁杜某约两个小时。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初的一天,在东港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内,被告人王茂臣卖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约2克,收取800元。

2、2018年7月份的一天,在上述房屋内,被告人王茂臣卖给邵世鹏甲基苯丙胺约0.7克,收取400元。

3、2018年7月,宋某与被告人王茂臣合谋共同贩毒,宋某负责去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茂臣负责在东港地区附近销售。当月,宋某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后通过陈某联系到邹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邹某某又通过姚某某联系到阿生,二人议定以90 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 000克,先付部分定金。几日后,宋某交给邹某某毒品定金60 000元,并要邹某某将毒品邮寄至辽宁省东港市,收件人写为高某1,邹某某又将定金及邮寄信息交给阿生。之后,宋某返回东港市。期间,被告人王茂臣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宋某42 800元,用于宋某的日常开销及购买毒品。2018年8月6日,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通过快递被派送至东港市大东管理区XX商店。宋某、被告人王茂臣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XX街租房二楼商量如何取该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涉案甲基苯丙胺包裹,经称重,包裹内毒品净重996.4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

(三)涉枪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姜大卫在其家中制作手枪一把。被告人邵世鹏用一双运动鞋和一个LV标牌的手包从被告人姜大卫处置换购得该手枪,并送给被告人王茂臣。之后,被告人王茂臣将该手枪交给被告人王某帮忙安装枪把,被告人王某一直非法持有该枪支至案发。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茂臣涉嫌贩卖毒品罪案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茂臣住处搜查出长气枪一把。经鉴定,被告人姜大卫制作的手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从被告人王茂臣处搜查出的长气枪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王茂臣、姜大卫、邵世鹏、于某、王某1、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四)非法拘禁违法行为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茂臣因由某某向其借钱未还,便将由某某找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XX小区南门XX财务公司二楼,被告人王茂臣要求由某某还钱,并踹由某某几脚,直到次日凌晨才让由某某离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臣、张某、于某、刘某、王某1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茂臣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茂臣、王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姜大卫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邵世鹏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茂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茂臣、姜大卫、邵世鹏、于某、刘某、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大卫、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高某1已谅解被告人王茂臣、于某、张某,对该三名被告人非法拘禁高某1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王茂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姜大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邵世鹏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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