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获刑罚
 

                                   卢东风

 

日前,被告人王某、赵某因殴打公安人员、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被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赵某,均为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农民,分别出生于1995年与1994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3时许,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永甸公安派出所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置永甸镇一烧烤店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该所公安人员宫某带领辅警潘某当即着装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赵某酒后在店内闹事,在公安人员欲下车了解情况时,被告人赵某发现警车,便上前倚靠在左前车门处,借口警察开车撞人闹事,民警宫某摇下车窗劝说赵某,赵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从车窗外抓住宫某的衣领,用拳头击打宫某头部。在此情况下,二位警察将二被告人带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询问,被告人王某见状上前阻止民警带走赵某,并将辅警潘某拽下车,进行撕打,将潘某随身携带的执法纪录仪打掉在地,潘某无奈避开。随后,王某又回到现场,把民警宫某按倒在地,骑在宫某身上掐其脖子、咬其手臂。永甸边防派出所得知情况后,增派警力,制服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被带到永甸公安派出所后,被告人王某又踹开门禁、冲进候问室,将办公桌及电脑掀倒在地,后被民警制服。

二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妨碍公务罪。宽甸法院综合二被告人行为后的赔偿、悔罪行为及过去的一贯表现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卢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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