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宽恕“愤怒的母亲”
 

——由张某杀女案谈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轻刑化

                        姜冰   刘妍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而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则是一枚苦果。辽宁省有关女性犯罪的调查情况显示,在所有的暴力女犯中有80%的案件起因是家庭暴力。法律该如何规制这些因反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本文试图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引,谈谈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一、张某杀女案的基本案情

20151029日,丹东市振安区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一位母亲在家中用菜刀将自己的亲生女儿砍死。乍一听闻,这位母亲似乎罪无可恕。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是什么样的母亲居然能对自己的亲生骨肉下狠手?在我们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却发现这位母亲承受着不同寻常的家庭暴力之痛。

28年前,张某生下了二女儿王某,不幸的是,王某患有先天性脑瘫,治愈希望渺茫。但张某从未放弃,带着女儿四处求医,积极治疗,并倾尽全力给予王某尽可能正常的生活。在张某的精心照顾下,王某基本可以自理,并且还有了一份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王某脾气非常暴躁,只要不顺心了,就经常打骂她的父母。张某考虑到女儿的特殊情况,对其是隐忍有加,有时候,为了让王某发泄情绪,她甚至不躲不闪,任由女儿对其拳脚相加。

案发当日,王某因日常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多次劝说无果,反而使王某情绪更加激动,直接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去砍张某,张某躲过了劈砍,并从王某手上把菜刀夺了下来。这时王某拿起身边能拿起的东西去砸张某,张某就去阻止,两个人在撕扯的过程中张某用菜刀砍向王某的脖子,砍了数刀后,王某抓着张某的衣服倒在地上。张某随后打110报警,并且打了120急救,但抢救无效,王某当场死亡。经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系因颈部被锐器作用致左颈静脉离断,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张某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对其从轻处理,多名邻居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但张某一直无法原谅自己,“那么多年都忍过来了,那天怎么就忍不住了呢?”张某只有小学文化,法治观念淡薄,有的只是朴素的道德观,她也不知道自己遭受的是家庭暴力,更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救济自己。但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颁布的当下,如何给予张某这样的母亲一个公正的处理,是一个值得商榷和探讨的难题。

二、张某杀女案的争议

与大多数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女性不同,张某杀死的并非自己的丈夫,而是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女儿。可以说,张某是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另一类代表——愤怒的母亲。一位母亲对子女的容忍度也许远远大于一位妻子对丈夫的容忍度,正因为如此,这类反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张某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一直存在意见分歧,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引起很大争议。

首先,对于本案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遭受的不是家庭暴力。理由是王某是精神疾病患者,有别于正常的家庭暴力的含义。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可以认定是家庭暴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有多名邻居证实被害人王某“经常骂父母,有时还动手打父母”,被害人王某的姐姐和父亲均证实王某有暴力倾向,曾多次持刀砍张某。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其次,对于张某是否属于“情节较轻”也产生争议。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20153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于本案是否符合以上《意见》中“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公诉部门在讨论中产生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张某砍了王某五刀,刀刀致命,已经是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另一部分人认为张某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理由是张某是被害人王某母亲,长期照顾患有脑瘫的王某,且长期遭受王某的家庭暴力。本次因王某发病,对其实施殴打,张某受到刺激而失去理智,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将王某杀死,属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激情杀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经过审慎研究,检察机关对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三、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轻刑化建议

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是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但这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免责金牌。就像张某,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但张某又是让人同情的,对于像她一样的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应在正视行为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事实下,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通过采取合理化的措施,进行科学的轻刑化处理。

1.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等规定

在女性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等规定,既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也能体现刑事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例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又无法得到有效救助的女性,为反抗家庭暴力而实施的“以暴制暴”行为,如果其造成的伤害为轻伤,从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因长期受虐,为自保或保护家人而反抗家庭暴力杀人未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法律规定处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统一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

目前,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法官、检察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各地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注程度等都成为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量刑的巨大差异,既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因此,统一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刻不容缓。根据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应该在总结近年来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合理分类,对不同案件类型的量刑出台专门性的指导意见。

3.充分利用缓刑、减刑与假释制度

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女性首先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社会危险性不大,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反家庭暴力犯罪女性特殊的犯罪背景及其对家庭的重要作用,适用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反家庭暴力犯罪女性,应尽量适用缓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酌情加大减刑幅度,最大限度地适用假释制度,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罚执行成本,也有利于反家庭暴力犯罪女性早日回归社会,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责任,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姜冰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13941562966

[2]刘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351415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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