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委员齐上阵 化解多年上访积案
 

近日,振安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深入执行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化解当事人心结,将一起多年上访积案成功执结。

 2007年,王某居住的房屋被丹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到拆迁区域内,由于王某与开发公司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王某于2007年向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同年8月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裁决:开发公司在拆迁区域内安置不小于45平米一类标准套型住宅一套。扩大面积代建费按每平米700元缴纳,对王某24平米超期临时建筑补偿5000元,原面积部分每平米交纳100元,可获产权。裁决作出后,开发公司对裁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2月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于丹东市中院,丹东市院于2008年6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于2009年6月依法查封了开发公司一套60余米的住宅,并告知开发公司,如不履行执行依据内容,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查封房屋。2009年10月,开发公司提供两套住宅作为王某的拆迁安置住房供其选择。本院告知王某后,王某以家里人口多、老人年岁高,不能满足其居住条件为由,不接收开发商为其提供的房屋。之后,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2011年9月、2013年2月四次告知王某接收开发公司为其提供的房屋,但王某均拒不接收。期间,本院又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可按照王某的意见,先由开发公司出售为王某提供的住房,将售房款给付给王某,但王某应当说出房屋出售的最低价格,但王某也表示不同意。王某对本院执行本案严重不满,曾多次到多家机关上访,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王某拒不接收开发公司为其提供的安置住房,至此案长达6年仍未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提请本院审委会研究讨论。会上,审委会委员们仔细研究了整个案情,宋丹院长提出本案至今未执结的关键所在是王某认为开发公司为其提供的安置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故拒不接收涉案房屋,宋院长当即决定带领全体审委会委员与王某及开发公司一同前往涉案现场勘察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居住条件。到达涉案现场后,审委会委员从房屋的楼层、面积、格局、采光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勘察考量。通过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勘察以及结合该案的整个执行经过,审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照执行依据正确,采取执行措施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公司为王某提供的住房符合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决意见,涉案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王某拒不接收涉案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为使此案早日执结,化解王某心中积怨,宋院长指派负责执行信访工作的崔健辉专委与承办人共同做王某工作,让王某接收涉案房屋。

两位法官在做王某工作时,王某起初还是对开发公司和法院存有抵触情绪,仍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为由,不接收涉案房屋,但经崔专委和承办人辨法析理后,王某意识到法院对此案如此重视,审委会全体委员已全部到涉案房屋进行勘察过,自己的无理要求已实现无望,故第二天来法院找到承办法官称自己愿意接收开发公司为其提供的安置住房,此案得以圆满执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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