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院长孙克敏担任审判长审理并调解一医疗纠纷案件
 

丹东中院建立和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要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克敏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医疗纠纷二审案件,带头落实该制度。

原告杨某因腰疾就诊于被告东港市某医院,诊断为椎管狭窄、椎体滑脱,手术出院两月余检查发现,所植入的双侧椎弓根顶断裂,遂转入省内其他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杨某据此向东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围绕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东港市法院依照现行证据规则和伤情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依法向丹东中院提起上诉。该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对责任认定与划分争议较大。在孙院长的主持下,合议庭于201411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且启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程序。经过庭审,合议庭进一步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原审被告对自身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也有了清醒的认识,表示愿意调解。201514日,合议庭依法组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该医患矛盾得到妥善化解,既使患者得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又依法维护了医疗机构的社会信任,促进医患关系的改善和向好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院长带头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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