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法院妥善调处一涉及农村经济发展案
 

日前,宽甸法院长甸法庭从支持乡村经济发展出发,妥善审结了一起涉及村委会赔偿他人财产损失的巨额赔偿案,通过谨慎认真地处理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农村和谐,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今年1012日,宽甸法院长甸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近80万元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辖区古楼子乡大蒲石河村民王某,秋季收购了30万斤板栗,委托大蒲石河民委员会所属的冷库予以冷藏,并支付冷冻费用55万元。但由于该村委会的冷库风机功率小,制冷效果差,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使原告存放在冷冻室内的板栗发生霉烂,直接损失7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乡村两级领导均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检验和查看,为了避免更大损失,乡村两级领导决定更换大功率风机。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板栗损失80万元。

接到此案后,长甸法庭庭长李富秋与法官李克峰等同志从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多次找到乡村领导、原告,研究解决赔偿问题。但被告村委会经济运行十分困难,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又十分巨大,为了有效保护双方利益,经过无数次协商,最后,提出用村委会所有的冷库使用权赔偿原告损失的方案,即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冷库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原告使用14年,以抵顶原告的损失,对此赔偿方式,原被告双方及乡政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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